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居〔2022〕322号
发布时间:2022-10-3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 国家医保局第41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港澳居民内地参保指南》《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1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30号)等规定,现就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在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已持有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2年以上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在证件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缴费期间,持有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超过有效期,或证件签发地、实际居住地变更为其他省市的,应当停止在本市参保缴费。其中,证件签发地或其实际居住地变更为其他省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

  三、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年满60周岁,且按年缴费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年度标准缴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在其实际居住于本市且持有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内延长缴费。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港澳台居民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和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格确认工作。

  七、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规定享受的政府补贴由其居住地所在区财政按规定承担。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八、港澳台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或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得重复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并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2020年1月至本通知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一次性补缴此期间相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缴费补贴。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与本通知实施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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