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遴选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福〔2024〕275号
发布时间:2024-09-30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市工伤康复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遴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3日
上海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遴选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的康复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本市工伤康复管理制度,根据《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遴选工作。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遴选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遴选相关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申报受理及材料初审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具体工作部门。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负责制定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遴选的相关细则,组织开展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遴选工作,并会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与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签订协议。
第四条(遴选原则)
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遴选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配置,布局合理,动态调整。统筹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和工伤康复需求,适时开展机构遴选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数量及分布。
(二)公开公正,多方评估,择优确定。遴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多方科学评估,择优确定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申报条件)
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二)具有二级及以上康复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资质,已经实际开展康复治疗满3年,康复技术在本市处于领先水平。
(三)具有收治国家《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的工伤康复相关病种的能力。
(四)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数达到相应标准,能满足工伤康复要求。
(五)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等区域。
(六)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七)拥有一定数量的康复医学执业医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八)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九)3年内无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恶性案件或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等情形。
第六条(遴选程序)
(一)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成为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二)材料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报送市劳鉴中心。
市劳鉴中心汇总申报材料,在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的支持下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三)专业评审。市劳鉴中心会同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康复工作需要,择优初定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名单。
(四)社会公示。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初定名单将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
(五)协议签订。公示期满后,市劳鉴中心、市医保中心与经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名单将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监督检查)
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遴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
申报机构在遴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舞弊等行为的,取消遴选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成为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参与遴选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遴选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材料保管)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遴选工作结束后,遴选相关材料应当保存10年。
第九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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