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施行时间的复函
沪会办[1995]52号
发布时间:1995-05-01
劳动局:
你局沪劳外(95)31号函悉。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1994年12月20日公告施行,但见报是1995年2月10日。鉴于公告的下达日期和见报日期晚于公告的公布时间,给执行中带来一些问题。为此,经研究,在1995年2月10日前发生的情况,按照1994年12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条例时有关溯及力问题的说明,仍按条例修改前的规定处理。
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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