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加速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5)25号]在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方面主要提出哪些举措?

发布时间:2025-12-22
  答:一是实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分类管理。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科研人员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与本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在职创办企业(以下简称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对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事业单位一般应予以同意,且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二是完善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流程管理。要求事业单位强化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本职工作的考核,并在内部公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影响本职工作的,应及时停止或转为离岗创业。
  三是充分保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权益。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和岗位晋升的权利,并可不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培训、考核、奖励、项目申报、工资、社会保险等各方面权利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也可在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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