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4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01

沪人考202433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相关条款规定,现将上海市2024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试中已认定的违纪违规考生信息和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认可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意见。联系电话:96999001。对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陈述申辩期满,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经复核无误的,将按照考生在考试报名时登记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因通讯地址信息变更、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送达的,本公告视为送达。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2471     

 

违纪违规信息及处理意见

序号

准考证号

考试日期

考试科目

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意见

处理依据

01

131015800303

06.16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
第六条第一款

02

131016201219

06.16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
第六条第一款

03

131016802723

06.16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
第六条第一款

04

131017001003

06.16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
第六条第一款

05

231011901116

06.16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
第六条第一款

06

431011402714

06.16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
第六条第一款

07

431016105113

06.15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
第六条第一款

08

531013400310

06.15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
第六条第一款

09

531013400630

06.15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
第六条第六款

10

531016102812

06.15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
第六条第一款

11

531016105130

06.15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
第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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