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市属)公开招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5-04-15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相关条款规定,现将上海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市属)公开招聘考试中已认定的违纪违规考生信息和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认可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意见。联系电话:021-96999001。对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陈述申辩期满,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经复核无误的,将按照考生在考试报名时登记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因通讯地址信息变更、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送达的,本公告视为送达。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25415

 

违纪违规信息及处理意见

序号

准考证号

考试日期

考试科目

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意见

处理依据

01

1131010800313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一款

02

1131010900609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五款

03

1131010900621

03.29

综合应用能力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五款

04

1131060501413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五款

05

1131060702617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使用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人社部令第35
第七条第四款

06

1131090300415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一款

07

1131090300707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五款

08

1131100102326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五款

09

1131100300413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一款

10

1131100700529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五款

11

1131121401126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五款

12

1131140501308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一款

13

1131150901029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五款

14

1131150901517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一款

15

1131150902625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五款

16

1131170703325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五款

17

1131180100207

03.29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
第六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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