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6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6-06-08

沪职考202615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相关条款规定,现将上海市2026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考生如对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意见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考试院提交书面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电话:021-96999001。对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陈述申辩期满,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经复核无误的,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作出正式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并按照考试报名时考生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2668 

 

违纪违规信息及处理意见

序号

准考证号

考试日期

考试科目

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意见

处理依据

1

20261013106012919

5.24

综合知识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2

20261013106016024

5.24

综合知识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3

20261033106020538

5.23

综合知识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4

20261033106021157

5.23

论文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5

20261453106011983

5.23

基础知识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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