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6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6-09-29

沪职考〔2026〕34号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相关条款规定,现将上海市2026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考生如对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意见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考试院提交书面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电话:021-96999001。对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陈述申辩期满,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经复核无误的,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作出正式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并按照考试报名时考生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26年9月29日                       

 

违纪违规信息及拟处理意见

序号

准考证号

考试日期

考试科目

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意见

处理依据

1

131010701222

9.12

建设工程经济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2

131011201923

9.12

建设工程经济

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3

131013200204

9.12

建设工程经济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4

131013200705

9.12

建设工程经济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5

131013300804

9.12

建设工程经济

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6

131013800303

9.12

建设工程经济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7

231011202022

9.1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8

231012500410

9.1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9

231014000922

9.1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10

331011101619

9.1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11

331012500424

9.1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12

331013800913

9.13

建设工桯项目管理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13

431010102009

9.13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14

431011900403

9.13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七条第五款

15

431011900611

9.13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16

431011900628

9.13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实务)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七条第五款

17

431012000513

9.13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工程)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18

431012001217

9.13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七条第五款

19

431012002510

9.13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七条第五款

20

431012101030

9.13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七条第五款

21

431012500107

9.13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22

431013100516

9.13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23

431013801323

9.13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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