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6年度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意见
沪职考〔2026〕36号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相关条款规定,现将上海市2026年度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考生如对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意见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考试院提交书面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电话:021-96999001。对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陈述申辩期满,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经复核无误的,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作出正式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并按照考试报名时考生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26年11月2日
违纪违规信息及拟处理意见
| 序号 |
准考证号 |
考试日期 |
考试科目 |
违纪违规行为 |
处理意见 |
处理依据 |
| 1 |
131010500923 |
10.17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
人社部令第31号 |
| 2 |
231010500824 |
10.18 |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
| 3 |
331010603120 |
10.17 |
建设工程计价 |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 |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
人社部令第31号 |
| 4 |
431010600118 |
10.18 |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土木建筑工程) |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
| 5 |
431010601004 |
10.18 |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土木工程) |
串通作弊 |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
人社部令第31号 |
| 6 |
431010603515 |
10.18 |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安装工程) |
故意损坏试卷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