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规〔2017〕18号
发布时间:2017-12-28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
为了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现就本市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补助
(一)对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政府特殊救济人员以及城乡低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实行全额补助。
(二)对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经经济状况认定,民政、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差额补助。由个人在参保时缴纳120元,余额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
二、资金渠道
上述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
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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