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21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水平、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现就本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健全职称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实施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根据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市各项职称政策。创新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素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根据不同领域、行业、专业,坚持分类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完善职称管理和服务,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管理、健全服务、加强监督,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聚焦本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启动一批重点领域职称改革工作。计划用3至5年时间,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三)健全职称评聘体系。按照国家部署,完善职称系列,结合本市专业技术岗位(职位)发展,适当调整专业范围。完善职称评价模式,健全本市职称评聘分类分级管理体系。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稳步推行工程、会计、工艺美术、中专和技校教师、经济、实验等系列正高级职称评聘。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促进职称制度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四)规范职称评价程序。规范职称申报条件,做好职称(职务)评审、审定、考试及有关聘任的申报工作。制定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明确评审程序、监督管理、争议处理等工作。制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办法,规范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考核聘任和实行职务评聘系列(专业)的聘任工作。制定职称考试工作相关办法,规范职称考试信息发布、组织报名、考务管理、证书发放等工作。

  (五)健全职称评价组织。制定高级职称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加强专家库建设,根据系列特点,注重吸收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和基层一线的优秀专家。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按照行业分类、有序推进原则,稳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组织机构、行规行约健全的行业组织以及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的用人主体。引导建立由龙头企业或行业组织牵头,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共同参与的评审委员会。充分发挥各区、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对中级职称实行职务评聘的,发挥好专家评议作用。未经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降低职称评价标准、扩大评聘范围、更改评聘流程。

  (六)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探索在部分领域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进一步扩大面试答辩的范围和领域,鼓励采用考试考核、考评结合、个人述职、实践操作、业绩展示、量化赋分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对通用性强的系列(专业),探索建立量化评价指标体系,为评审提供参考。在部分系列探索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创新企业人才评价方式,支持企业建立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突出创新创业能力的评价方式。

  (七)拓展职称评价范围。以专业技术岗位(职位)为核心,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制约,进一步畅通各类型企业、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创业孵化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拓展产业工人职业发展空间,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大胆探索新兴领域、跨专业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职业水平)评价办法。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八)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建立职称申报、评聘、考试失信黑名单制度,逐步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九)完善职称评价的基本条件。根据不同系列(专业)的职业特点,按学术、技术型和职业、经验型,设置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其中,可按照不同学历学位、学习形式等,设置不同的评价权重。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淡化论文数量要求,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长期在艰苦地区和远郊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完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本市职称评审申报的前置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或者由职称评审机构纳入评价要素。

  (十)强化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条件。树立将业绩成果、实际贡献作为职称评价主要内容的导向,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进一步完善创新创造能力、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协调组织能力、岗位适应能力评价,合理设置学术水平、技术水平、专业水平条件。适当增加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社会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单位评聘条件。

  (十一)畅通特殊人才职称评价通道。完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通车”,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5年内,可比照国内同类人才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完善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贡献大、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突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建立高峰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与现行职称评审的衔接机制,经高峰人才提出评定意见后,由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四、推进重点领域职称改革

  (十二)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领域职称评价。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创新领域职称评价工作。对科研成果转化人才,进一步提高成果转化效益效果的评价权重,包括成果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对应用开发人才,进一步加大创新创造业绩贡献的评价权重,注重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产学研结合等,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对基础研究人才,强调科研价值的评价导向,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突出学术、技术水平评价,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及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聚焦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调整完善新材料、网络通讯、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科技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等领域职称评价办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人才环境。

  (十三)聚焦经济和城乡建设领域职称评价。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调整汽车电气、信息质量、化工医药、纺织轻工、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职称评价办法,在制造业集聚区建立职称评审服务机构,适应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推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完善规划设计、建设水务、交通智能化、环保绿化、都市农业等行业职称评价办法,促进产城融合、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丰富完善会计审计、金融物流、商务贸易、咨询服务等行业职称评价办法,适应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

  (十四)推进宣传文化领域职称评价。围绕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目标,适应新媒体创新发展需要,调整完善新闻系列、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办法,探索网络文学、现代影视创作等人才专业水平评价办法。适应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创作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完善艺术系列、群众文化系列职称评价办法。适应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需要,完善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

  (十五)加强社会事业相关领域职称评价。围绕“双一流”和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高峰高原学科建设,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落实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建立高校思想政治和党务研究专业工作人才职务“双通道”制度。适应亚洲医学中心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临床与科研在评价指标中的关系,使各项科研工作更加有利于提高临床水平。围绕健康城市建设目标,完善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六位一体”业绩评价办法。推进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司法矫正、卫生服务等社会工作领域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改革。

  (十六)积极推进部分行业正高级职称评价工作。继续完善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会计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价标准和办法。组织实施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评审试点,加强文化创意领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启动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评聘试点,拓展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研究正高级经济师、高级舞台技师、正高级实验师等职称评价办法。

  五、完善职称管理服务和配套政策

  (十七)加强职称工作组织领导。建立本市职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落实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重要措施和重大项目。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做好职称体系建设、政策制定、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职称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各区、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有关委办局及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分工。

  (十八)建立健全职称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职称信息服务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完善职称政策服务、职称评审申报、职称考试管理、职称证书查询、培训学时登记等服务功能,让专业技术人才少跑腿。建立职称公共服务系统,在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园区、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各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中,进一步加强评审材料受理点和职称政策咨询点建设。

  (十九)建立职称工作监督体系。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管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专家坚决予以清退。加强评价机构能力建设,评价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强化评价机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按照规定流程评审、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及时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二十)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推进职称评价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政策和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聘用制度健全、考核聘任规范的用人单位,业务考核结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本市事业单位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其中,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时,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部署,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认真做好本市重点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加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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