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2009〕15号
发布时间:2009-02-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的有关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三)将技工学校的有关管理职责划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四)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七)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上述规划和政策。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境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人才引进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配合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才服务全国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负责国(境)外智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的管理,拟订吸引国(境)外智力的有关政策,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的审核、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政策,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医疗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十三)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二)法规处


    (三)政策研究室


    (四)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五)财务处


    (六)综合计划处


    (七)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管理处


    (八)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九)工资处


    (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十二)职业能力建设处


    (十三)军官转业安置处


    (十四)劳动关系处


    (十五)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处


    (十六)城镇养老保险处


    (十七)农村养老保险处


    (十八)工伤福利保险处


    (十九)医疗保险处(医疗保险支付处)


    (二十)定点医药监管处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二十二)外国专家与留学人员工作处(国际合作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6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75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公务员局的党务人事、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二)配合市教育委员会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此外,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