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加快推动职能转变,促进管理创新,根据国务院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执法主体(3家)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审批事项(13项)
1、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2、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
3、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5、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
6、国内人才引进审批
7、外省市职工(家属)进沪审批
8、集体合同审查(含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
9、劳务派遣许可
10、核发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11、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
12、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13、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二)行政处罚事项(107项)
1、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2、对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的处罚
3、对用人单位未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4、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5、对用人单位未遵守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6、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7、对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未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的处罚
8、对用工单位未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一定比例的处罚
9、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处罚
10、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处罚
11、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12、对用工单位未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处罚
13、对举办者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未签订联合办学合同的处罚
14、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15、对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16、对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从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的处罚
17、对职业培训机构未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的处罚
18、对职业培训机构未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19、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20、对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的处罚
21、对企业年金所需费用未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处罚
22、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23、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欠薪保障金的处罚
24、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未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处罚
25、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26、对实施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未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处罚
27、对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的处罚
28、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29、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不设帐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30、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31、对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未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的处罚
32、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33、对用工单位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处罚
34、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35、对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未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原则的处罚
36、对企业年金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罚
37、对职业培训机构未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的处罚
38、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的处罚
39、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40、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41、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42、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43、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44、对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处罚
45、对使用童工的处罚
46、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注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47、对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实施职业培训的,未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48、对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49、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处罚
50、对职业培训机构未制定培训计划,并未按照培训计划开展职业培训,并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的处罚
51、对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处罚
52、对企业年金缴费未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处罚
53、对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处罚
54、对企业年金理事会中职工代表少于三分之一的处罚
55、对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的处罚
56、对企业年金基金未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的,挪作其他用途的处罚
57、对用人单位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58、对职业培训机构未公示收费标准的处罚
59、对用人单位未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的处罚
60、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61、对用人单位和外国人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62、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63、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64、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65、对打击报复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人、投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人的处罚
66、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67、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68、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69、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70、对企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罚
71、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72、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73、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74、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75、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76、对单位和个人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77、对企业年金缴费的列支渠道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处罚
78、对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79、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80、对单位在代办居住证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处罚
81、对企业年金理事会在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的处罚
82、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83、对企业年金受托人未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处罚
84、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的处罚
85、对用工单位未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处罚
86、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87、对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处罚
88、对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处罚
89、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90、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91、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处罚
92、对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未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处罚
93、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94、对职业培训的收费标准未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95、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96、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97、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处罚
98、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99、对用工单位未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处罚
100、对用人单位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101、对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外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处罚
102、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接受依法检查,并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处罚
103、对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104、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处罚
105、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106、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处罚
107、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四)行政确认事项(5项)
1、工伤认定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3、失业登记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
5、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核定
(五)行政给付事项(4项)
1、欠薪保障金审核垫付
2、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3、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4、促进就业专项补贴
(六)行政强制事项(1项)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划拨其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七)其他执法事项(8项)
1、欠薪保障金垫付后的追偿
2、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理
3、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行政处理
4、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处理
5、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行政复查
6、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
7、对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而未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8、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行政法规(12件)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失业保险条例》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8、《工伤保险条例》
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3件)
1、《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2、《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四)部门规章(10件)
1、《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6、《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7、《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8、《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10、《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五)市政府规章(6件)
1、《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3、《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4、《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5、《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6、《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