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14号
发布时间:2018-04-2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本市实体经济平稳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7〕48号)中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规定。即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50%,即由“0.2%、0.4%、0.7%、0.9%、1.1%、1.3%、1.6%、1.9%”阶段性调整为“0.1%、0.2%、0.35%、0.45%、0.55%、0.65%、0.8%、0.9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4号)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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