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1+5”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沪人社法〔2019〕137号
发布时间:2019-04-30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1+5”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1+5”专项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切实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的通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深入优化政务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提出“1+5”专项行动计划,即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总体目标,努力实现“有益的降费、有力的创业、有效的便企、有为的调研和有用的诚信”。

  一、继续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继续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对有效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源头治理,均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也为本市营商环境的优化建立起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二、进一步降低本市职工社保费率

  本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单位0.5%,个人0.5%。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20%,调整为0.16%-1.52%。本市继续暂停征收企业欠薪保障费。以上调整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三、进一步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

  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可根据条件分别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以上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四、协同推进开办和注销企业便利化改革

  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的协同合作,依托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强化一表申报、数据共享与并联办理。将就业参保信息采集纳入“一窗通”一次提交,企业设立即完成就业参保登记,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无需领取书面凭证。企业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后,信息同步推送人社部门,实现主动预检、分步审核、及时反馈,减少企业注销过程中不必要的“往返跑”现象。

  五、开展企业“劳动力成本”调查研究

  继续开展企业薪酬调查,了解“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支出占总营收的比重”等情况,并在发布企业技能人才市场工资价位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丰富发布的价位信息,供企业和劳动者参考。

  六、探索实施劳动力市场分类监管

  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托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信用记录,对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对不同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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