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补缴费款期限

发布时间:2022-11-22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缓缴期满后,可于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按月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若干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一并补缴,还可选择一次性缴清缓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最迟可于2023年底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截至10月底,本市累计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约5.4万户,其中,5个特困行业约2万户、17个扩围行业约0.3万户,中小微企业等约3.1万户;累计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约97.2亿元,其中缓缴养老保险费约92.1亿元,缓缴失业保险费约2.9亿元,缓缴工伤保险费约2.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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