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如何按照职保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发布时间:2026-09-11

  答: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且待遇领取地确认在本市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按照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整年数+剩余月数÷12)×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确定。

  3、过渡性养老金先按照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申领时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2%,再按照申领时本人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账实记”总额除以120,两者相加计发。

  注: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确定,不含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折算的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折算为年,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分别见分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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