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福〔2022〕204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3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做好新旧办法交替过程中的衔接工作,确保新办法平稳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因病非因工致残鉴定(以下简称“因病鉴定”)问题的操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于8月1日新办法实施后提出的因病鉴定申请,按照新办法规定的鉴定程序,依据国家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二、对于8月1日新办法实施前,已提出的因病鉴定申请未作出鉴定结论,但专家组已经提出鉴定意见的,按照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专家组尚未提出鉴定意见的,原则上依据《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鉴定,若因适用标准变化,导致鉴定级别低于《关于印发〈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1〕2号)及原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34)意见的,按照就高原则作出鉴定结论。

  三、对于8月1日新办法实施后作出鉴定结论的,原则上不再适用原办法规定的再次鉴定。若被鉴定人伤病情发生变化的,可按新办法规定,自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申请鉴定。

  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新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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