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第一批“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有效期的通知

沪人社职〔2017〕510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评估标准(2017年修订)”的通知》(沪人社职〔2017〕157号)、《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7〕158号)有关文件精神,2017年本市开展了第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估工作。经基地自评、组织评估、结果审议、社会公示等环节,对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单位延续三年有效期,对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延续一年有效期(名单详见附件)。

  希望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各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领带动新时代各行各业产业工人素质提升,站在新的起点上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续写新篇章,开创新局面,为本市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以及全球科创中心建设提供强大的技能人才支撑。

  附件:1.延续三年有效期的第一批“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名单

  2.延续一年有效期的第一批“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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