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静劳人仲(2018)办字第522号
发布时间: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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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晓玲与你单位关于其他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静劳人仲(2018)办字第522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一八年六月五日下午14时在上海市柳营路291号第八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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