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1)办字第310号
发布时间:2021-07-30
上海涵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胡乃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1)办字第3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涵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胡乃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50000元;
二、对申请人胡乃薇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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