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1)办字第671号
发布时间:2021-11-19

钧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梁志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1)办字第6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钧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梁志标支付离职协议约定的工资、奖金、补偿等费用差额计人民币4070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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