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3)办字第574号
发布时间:2023-08-04
上海那纱丽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黄靖心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3)办字第5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那纱丽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黄靖心支付2023年2月工资差额人民币18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那纱丽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黄靖心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11日工资人民币7793.1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那纱丽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黄靖心支付2023年1月工资差额人民币193.1元;
四、对申请人黄靖心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