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3)办字第1290号
发布时间:2023-11-10
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林博辉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3)办字第12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林博辉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工资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林博辉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6196元;
三、对申请人林博辉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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