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梅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PONS CHIBAS ELVYS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3)办字第16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上海梅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申请人PONS CHIBAS ELVYS于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梅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PONS CHIBAS ELVYS支付2022年4月工资人民币26000元,2022年5月工资人民币259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梅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PONS CHIBAS ELVYS支付2022年12月工资人民币1400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梅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PONS CHIBAS ELVYS支付2023年7月工资人民币28000元,2023年8月工资人民币28000元,2023年9月工资人民币28000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梅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PONS CHIBAS ELVYS支付2023年7月课时费人民币1600元,2023年8月课时费人民币400元,2023年9月课时费人民币3600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梅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PONS CHIBAS ELVYS支付2023年7月夏令营教练费人民币6000元;
七、对申请人PONS CHIBAS ELVYS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