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503号
发布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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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明泽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5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陈明泽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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