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388号
发布时间:2024-07-12

源健优科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苏玉鑫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3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源健优科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苏玉鑫支付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3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79.31元;

  二、被申请人源健优科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苏玉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7496.67元;

  三、对申请人苏玉鑫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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