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599
发布时间:2024-07-19

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袁丽琴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5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袁丽琴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11日工资人民币38273.1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袁丽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3312.5元;

  三、对申请人袁丽琴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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