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749号
发布时间:2024-08-09

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陈慧兰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749号),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7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陈慧兰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8日工资人民币40592.07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陈慧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0099.95元;

  三、对申请人陈慧兰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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