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1210号
发布时间:2024-10-11

上海捷捷健身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付明成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12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上海捷捷健身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付明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5182.99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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