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1211号
发布时间:2024-10-11

艾博思川力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ADI KRISTANTO KUKUH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12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艾博思川力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ADI KRISTANTO KUKUH支付调解协议书约定剩余款项人民币125491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