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1231号
发布时间:2024-10-25
纳缘(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朱婷婷与你单位纳缘(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裁决,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12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纳缘(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朱婷婷于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纳缘(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朱婷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800元;
 
  三、被申请人纳缘(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朱婷婷支付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9903.45元;
 
  四、被申请人纳缘(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朱婷婷支付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853.19元;
 
  五、被申请人纳缘(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朱婷婷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6165元;
 
  六、对申请人朱婷婷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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