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1665号
发布时间:2024-12-13

领昌宏康(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付丹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裁决书无法送达,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16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领昌宏康(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付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8389.64元;

二、被申请人领昌宏康(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付丹支付202481日至202483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1500元;

三、对申请人付丹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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