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1901号
发布时间:2025-01-24

陈俊翔: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4)办字第19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陈俊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返还一台型号为X13的Thinkpad笔记本电脑(设备串号PC27C2DV);

  二、对申请人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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