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5)办字第112号
发布时间:2025-02-07

毕适明(上海)灯光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Arthur,Raphaěl,Yvan FILLOS(金飞龙)与被申请人毕适明(上海)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沪劳人仲(2025)办字第112号),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时在上海市西乡路188号2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