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5)办字第88号
发布时间:2025-04-17

领昌宏康(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素霞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5)办字第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领昌宏康(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王素霞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8日工资人民币63305.7元;

  二、被申请人领昌宏康(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王素霞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报销款人民币793元;

  三、对申请人王素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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