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5)办字第313号
发布时间:2025-05-16

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朱亮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5)办字第3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朱亮支付202481日至20241031日的工资人民币15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朱亮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6267.77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朱亮支付2023101日至2024731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2414.8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朱亮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3842元;

五、对申请人朱亮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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