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5)办字第672号
发布时间:2025-06-20

上海荣硕特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宇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5)办字第672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上海荣硕特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王宇祥按离职协议支付约定金额人民币20154.68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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