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5)办字第1439号
发布时间:2025-11-14

上海悦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YOUSSEF ASKAR与你单位上海悦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裁决,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5)办字第14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悦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YOUSSEF ASKAR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8793.1元;
  二、对申请人YOUSSEF ASKAR的其他仲裁请求(除不予处理外)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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