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5)办字第1934号
发布时间:2026-01-16

上海格乐丽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单徐德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5)办字第19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上海格乐丽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单徐德支付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5213.36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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