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6)办字第164号
发布时间:2026-03-27
上海钢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怡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沪劳人仲(2026)办字第164号),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6)办字第1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钢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陈怡支付2024年3月至7月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73531.46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钢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陈怡支付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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