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6)办字第432号
发布时间: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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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吴腾杰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沪劳人仲(2026)办字第432号),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6)办字第4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吴腾杰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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