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6)办字第1059号
发布时间:2026-09-04
孙海峰:
本会已受理你与达丰(上海)电脑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户籍地址未能送达,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6)办字第10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孙海峰的仲裁请求(除不予处理外)不予支持。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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