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6)办字第1163号
发布时间:2026-09-29

复而彼(上海)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XIANG CARLO(项卡罗)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同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沪劳人仲(2026)办字第1163号),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6)办字第11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复而彼(上海)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XIANG CARLO(项卡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59044.88元;

  二、被申请人复而彼(上海)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XIANG CARLO(项卡罗)支付2026年4月工资人民币22800元;

  三、对申请人XIANG CARLO(项卡罗)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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