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调整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政策问答
民生保障工作关系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本市日前出台了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最低工资标准:
1、去年以来CPI指数上涨较快,上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有无考虑到这一情况?
最近一年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较快,物价上涨对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影响较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制订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时充分考虑到这一情况。
我们可以看一看最近三年以来的最低工资调整情况。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从840元/月调整到960元/月,增加了120元/月,而2007年是从750元调整到840元,增加了90元/月,2006年是从690元调整到750元,增加了60元/月。应该说,今年最低工资调整力度是相当大的,增加的数额也是历年来最大的一次。
2、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是否所有在上海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执行?保姆、实习生是否也适用?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所有劳动者。
保姆如系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家政公司派出用工性质的,适用此项规定。居民家庭与保姆个别约定的,包括由中介公司介绍的,因其不属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劳务关系,不适用此项规定。
企业正式职工如正处于实习期内,也适用此项规定。
3、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净到手的收入还是包含社会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
上海制订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净到手的收入。
不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不含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三、不含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不含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这些都应由单位另行支付。
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失业保险金调整:
1、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4)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2、本次失业保险金调整是如何测算出来的?
本次失业保险金的调整,主要是在考虑了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因素,特别是考虑到去年以来本市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较大的基础上而作出的。
失业保险金的测算依据主要是参考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低保”标准,根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3、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因自行离职或辞职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本次失业前的缴费年限可予以保留。在这里,我们主要强调有没有就业意愿。
4、在什么情况下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2)移居境外的;
3)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
5、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镇保农保增加养老金:
1、今年“镇保”、“农保”增加养老金范围对象是怎样确定的?
“镇保”这次增加养老金人员的范围对象是指:本市2007年底以前按“镇保”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农保”这次增加养老金人员的范围对象是指:2007年底以前按照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2、今年“镇保”、“农保”怎样增加养老金?
从2008年1月1日起,本市“镇保”、“农保”将按规定增加养老金。“镇保”养老金增加标准是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由于“农保”实行区县级统筹,“农保”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172元的人员,其增加养老金应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
3、区县按实际情况确定08年1月1日增加养老金标准已实施的怎么处理?
已增加的符合上述规定可不再增加,如低于172元的人员已增加部分未达到60元,那么还应从08年1月1日起加足这个标准。
4、今年“镇保”、“农保”增加养老金的工作是怎样安排的?
“镇保”增加养老金将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在4月份将增加的养老金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发给领取养老金人员。市民如需咨询,可拨打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农保”增加养老金工作将由各区县政府统一安排。
5、本市“镇保”、“农保”是否与“城保”一致,实行三年连调?
2008年,国家对企业退休人员要求实行基本养老金新一轮的三年连调计划。对于本市“镇保”和“农保”,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有关规定,已经建立了正常稳定的养老金增长机制,养老金水平将定期给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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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依据:一般来说,最低工资标准是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及调整的。
下表为本市自2003年以来各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2003年~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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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工资概念
1)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1号),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4707元,月平均工资为2892元,比上年增长17.4%。
2)最低生活保障
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全国各地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依据《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定标准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从3月25日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传出,本市城镇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提高为400元,增加50元,增幅为14.2%。农村低保标准按照本市农村低保标准与城镇低保标准1∶1.5的比例关系调整,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年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