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问答

发布时间:2016-09-30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维护了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予以社保账户暂停处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注销前,应当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三、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用人单位有权查询、核对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用人单位有权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认为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经办机构的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四、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当年度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单位内缴费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职工,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五、用人单位如果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法律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并签订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或委托收款的缴纳承诺书。

 

    用人单位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书》所核定金额于每月15日前通过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方式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八、用人单位如果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什么是“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自2016年10月1日起,由工商登记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适用于本市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十一、申领“五证合一”证照后,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至注册(经营)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同时补充填报相关社保信息(如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单位社保工作联系人等)。已申领“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https://zzjb.12333sh.gov.cn),按照提示信息办理相关手续;未申领“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请及时办理申领手续,详情可登录“法人一证通”门户网站(http://www.962600.com),或拨打服务热线962600了解。

 

    十二、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后,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如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调整?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无需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变更信息同步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补充填报的信息(如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单位社保工作联系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至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直接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https://zzjb.12333sh.gov.cn)办理调整手续。

 

    十三、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后,用人单位注销登记后是否需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注销手续?

 

    已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参保的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在注销之日起30日内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注销登记,办理社保注销登记前,应当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逾期未办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社保账户作暂停处理。

 

    十四、社保业务经办其他事项该如何知晓?

 

    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sh.gov.cn)、“上海社保”移动服务平台、“上海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或致电12333咨询。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印制)
 

 

附: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地址

 

名 称

地 址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浦东分中心

浦东南路3993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浦东分中心

(惠南分部)

惠南镇拱极路3623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黄浦分中心

陆家浜路265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徐汇分中心

徐虹北路80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长宁分中心

天山路38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

武宁南路221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普陀分中心

武宁路1032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闸北分中心

沪太路711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虹口分中心

曲阳路179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杨浦分中心

江浦路736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闵行分中心

莘松路385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宝山分中心

淞兴路309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嘉定分中心

博乐路69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金山分中心

卫零路357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

荣乐中路248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青浦分中心

公园路200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奉贤分中心

南桥镇人民南路156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崇明分中心

城桥镇人民路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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