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政策问答
1.通知中的结构比例标准适用于哪些事业单位?
答: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医疗、公共卫生和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医疗等事业单位结构比例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
单位类别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三级综合医疗机构 |
15%-20% |
35%-50% |
按需设岗 按岗聘任 |
三级专科医疗机构 |
12%--18% |
35%-50% | |
二级综合医疗机构 |
10%-13% |
35%-45% | |
二级专科医疗机构 |
8%-11% |
35%-45%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10% |
45% | |
疗养院、康复机构等 |
5%-8% |
55% |
对承担医学教学、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根据其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3%。对同等情况下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2%。
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和康复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3.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结构比例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
单位类别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疾病控制机构 |
市级 |
25%-30% |
35%-45% |
按需设岗 按岗聘任 |
区级 |
10%-17% |
35%-45% | ||
妇幼保健中心(所) |
市级 |
18%-23% |
35%-45% | |
区级 |
8%-11% |
35%-45% | ||
采供血机构 |
市级 |
15%-20% |
35%-45% | |
区级 |
10%-15% |
35%-40% |
市级公共卫生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区级公共卫生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4.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等事业单位结构比例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
单位类别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市级 |
25%-30% |
35%-45% |
按需设岗 按岗聘任 |
区级 |
15%-20% |
35%-40% |
市级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机构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区级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