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制定《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切实保障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本市在巩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遵循什么原则?
答: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益,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先参保、再开工”的原则,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在开工前履行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
三、《通知》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其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上述施工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四、工程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二是考虑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行业特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当根据《通知》的规定,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五、按项目参保的缴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项目标段合同(以下简称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0.8‰确定,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六、按项目参保的缴费资金来源?
答: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七、如何办理按项目参保手续?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先参保、再开工”的原则,及时至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八、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需要补缴工伤保险费?
答:按项目参保后,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应当及时将追加投资后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确定追加投资后的30日内办理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手续。
九、已参保缴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可申请退保、退费?
答:已参保缴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因项目取消未开工或减少工程投资等原因申请退保、退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部门的相关材料,给予退保、退费处理。
十、按项目参保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答: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的,其工伤保险期限自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至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完工、交工,下同)日期止;在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后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日起,至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施工工期需要延长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30日前,携施工合同和工程延期施工报告至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办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相应的参保凭证,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终止日期相应顺延。
十一、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如何申请?
答: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其所在施工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二、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可否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发答:生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从业人员所在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所在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施工单位负担。
十三、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从业人员与所在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三项必备材料。如从业人员已经按项目参保,申请人同时提交项目参保凭证、所在施工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的业务承包(分包)合同等相关材料。
十四、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哪些材料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答:工伤认定过程中涉及项目从业人员劳动关系问题确认的,以劳动合同为基础进行确认;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从业人员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十五、如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施工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中职业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十六、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人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治疗职业病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史摘要。
十七、项目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哪些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答: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保险期内,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其所在施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未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后,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十八、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答: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其所在施工单位至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十九、工伤保险期满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工伤保险期满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继续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或停工留薪期满止;伤残5-10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人员所在施工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实施办法》规定继续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至失去享受条件时止。
二十、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如何处理?
答: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参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二十一、如何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答:施工用人单位通过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并按照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规定,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和进退场登记,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二十二、《通知》施行前已开工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如何参保缴费?
答:《通知》施行前已开工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费按照参保时剩余工期天数/项目工程总工期天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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