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的政策问答
一、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加快提升本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以及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沪委办发〔2018〕24号),在往年政策试点基础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进一步完善优化政策,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
二、培养对象有哪些?采用什么样的培养模式?
答:学徒培训以与学徒制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或其他在职人员为培养对象(含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用人单位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以一企一校、一企多校或一校多企等形式培养学徒。
三、用人单位主要承担哪些任务?如何与培训机构合作?
答: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四、培养方式和考核形式是怎样的?
答: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培养内容要以用人单位为主导确定培养任务,由用人单位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用人单位主要通过导师带徒方式,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五、如何申报学徒制培训项目?
答: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较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和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技能劳动者占职工比例达60%以上的用人单位经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
六、学徒制培训是否可享受补贴政策?
答: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新招用人员,培训达到初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培训达到中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达到高级工及以上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徒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并经用人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给予10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他在职人员参加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取得相应评价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经用人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经考核鉴定未能取得相应证书的,但用人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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