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1-08-09

  一、制定《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背景?

  答: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了《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受理审查范围如何明确?

  答:(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港澳台)独资企业的集体合同;(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范围之外的企业的集体合同以及各区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三、报送审查时限如何明确?

  答:企业集体合同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均需要在草案通过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四、报送企业集体合同审查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答:企业集体合同审查所需申报材料为:(一)企业集体合同;(二)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五、报送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审查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答: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审查所需申报材料为:(一)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二)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送审表;(三)企业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材料;(四)企业、工会方代表授权委托书;(五)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材料,或者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该草案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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